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4)粤03民终34854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入职三十余年的劳动者以社保缴费基数偏低、未缴住房公积金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近60万元经济补偿,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该案清晰界定了社保缴费瑕疵与法定被迫解除的边界,对劳动者维权与企业合规均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本案中,姚某德1993年入职嘉某(深圳)有限公司,长期以低于实际工资的基数缴纳社保。离职前,姚某德以公司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住房公积金” 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59万余元。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请,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核心逻辑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采严格解释标准。深圳中院明确,审查该类解除事由,应从用人单位过错程度、是否足以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两方面综合判断。其一,公司已为姚某德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缴费基数偏低,属于缴费瑕疵而非根本违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基数核定、补缴及征缴属于社保行政部门职权,劳动者可通过行政投诉、责令补缴实现权益,无需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救济。其二,姚某德长期知晓社保扣缴金额,仅离职前一月提出补缴,此前多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缴费方式的认可,公司过错未达到迫使劳动者离职的程度。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迫解除法定事由,该项主张亦未获支持。 结合司法实践,未缴社保与基数不足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若用人单位未开户、未参保或险种缺失,构成根本性违法,劳动者可依法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若已参保仅基数偏低,原则上不支持被迫解除,劳动者应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对劳动者而言,本案提示维权需精准选择路径。发现社保基数不足,应优先固定证据并书面催告单位补缴,催告后仍不纠正的,再依法行使解除权。切勿仅凭基数偏低直接离职索赔,避免因理由不当导致败诉。对用人单位来说,足额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虽基数不足一般不触发经济补偿,但仍面临行政补缴、罚款等风险。企业应规范社保申报,及时回应员工异议,留存工资与缴费凭证,降低用工合规风险。 社保权益保护需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法院该判决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厘清了司法与行政的权责边界,引导劳资双方理性维权、合规用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遇到社保类劳动争议,均应结合裁判规则选择最优解决方案,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维权失当或合规风险爆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