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李某某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再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25年8月12日至8月15日期间,李某某在佳县多个村庄路边、小区停车场盗窃八辆摩托车并变卖,获赃款3600元。经鉴定,该八辆摩托车总价值12800元。案发后,八辆被盗摩托车均被佳县公安局扣押并返还于被害人。
履职情况
2025年8月16日,佳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于2025年10月24日将李某某移送审查起诉。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李某某,讯问中李某某提出其盗窃的摩托车均已被佳县公安局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实际损失,为何还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人告知李某某,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当摩托车脱离车主控制、被其实际控制并变卖时,盗窃行为已既遂,即便事后被害人没有损失也不影响犯罪成立,且其有盗窃前科,入罪数额标准依法减半,涉案财物价值远超入罪门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提起公诉。经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岁末年初盗窃案件高发,广大群众务必增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郑重告诫,盗窃行为一旦既遂,即便事后赃物被追回返还、损失被弥补,构成犯罪的,依然要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有盗窃前科者,入罪门槛更低、法律后果更严重,切莫因一时贪念再次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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