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2-01-18 10:00
老陈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这几年时间里,对本职工作、公司运营、各项会议等愈发地不上心,甚至多次因私事迟到早退、虚假打卡。A公司认为老陈身为公司高层主管,此等行为屡教不改,已严重破坏了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其他职工带来极大不良示范,遂向老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仲裁结果为:A公司支付老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1750元、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766元,并支付相关律师费4488元。多年来,老陈在公司除了上班打卡、下班打卡外,没有从事本职工作、严重怠忽职守,经常性因私人事务未经请假就外出。
对此,A公司提交了系列监控视频与截图,证据显示老陈多次在岗期间外出,下班前回来打卡。老陈对监控视频和截图予以认可,称其在上述时间段均有向公司请假,无法提交证据是因证据由A公司保管。A公司对老陈的说法予以否认,称老陈上述时间段外出没有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老陈在下班时间之前回到公司打卡,公司是直到后来才发现其经常无故离岗的。法院认为,老陈上班时间多次长时间离开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属于无故脱岗,老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A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老陈、A公司均确认老陈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为7天。A公司主张2019年11月工资条中“预留”一栏1950元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因被告当月上班天数较少,超出1400元部分的已支付工资均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查明,已支付的工资未标明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资,且老陈每月应发工资中均包含1950元这一项,所以A公司所述已支付老陈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采信。
老陈对于仲裁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766元予以认可,该金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公司应予支付。
根据法院支持相应诉请数额比例,A公司应支付老陈律师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陈未休年休假工资3766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陈律师费50元;
三、A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1750元;
四、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勤勉工作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其中包括按时出勤。本案中,老陈无任何正当事由,长期虚假打卡,有违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老陈要求获得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