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93期 编号:JXBD20200193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对赌协议并非单纯的射幸协议,而只是投融资双方在无法确定当期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为促成投资而设计的“先行投入、期满调整”的投资合同条款,是私募投资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灵活定价并调整的投资机制。如果结合字面含义和这一机制的一般设计容,应译为“估值调整机制”为宜;业内专家也称之为(权)价格调整协议。顾名思义,估值调整机制包括“值”和“调整”两个机制,其中“估值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往往也是被投资企业的创始人团队和管理者)约定,依据双方商定的市盈率(P/E)和被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对被投资公司一定期限内业绩的承诺,对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当期价值做出初步计算,并以此作为计算该笔投资应占股权的依据,通过增发或股权转让进行出资;而“调整机制”是指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根据被投资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计算该笔投资实际应占有股份或被投资企业实际应占用的该笔资金数额,并对超出或不足的股权份额或资金占用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特别的,调整机制还包括当投资人认为实际业绩偏离承诺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约定通过原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等方式使投资人“退出”的投资协议安排。
来源:资本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11楼(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