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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前沿资讯
时间:2022-05-26     阅读次数:451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2-05-2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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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拓宽险资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明确险资委托投资范 2022-05-13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发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通知》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规范化管理,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范本,更好指导行业实践。


2

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人员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则 2022-05-10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并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范围。机构范围包含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类基金服务机构等,实现了对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经营机构全覆盖。人员范围则根据不同机构类型中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具体岗位进行了详细列举,并以兜底条款衔接未来因行业发展出现的新的从业人员群体。


二是规定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需要具备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已被机构聘用;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安排和证监会规章授权,对可以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申请人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三是梳理从业资格管理内容,督促机构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内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充分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四是强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强调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坚持遵守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特别是应当自觉维护个人职业声誉以及所在机构和行业的声誉,践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廉洁从业。


五是落实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管理规则》规定了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协会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协会可以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由于《管理规则》适用的机构范围和人员范围覆盖面广、结构复杂,《管理规则》在承接和吸收过往问题解答、通知等碎片式自律规则,既要对不同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的从业人员注册条件做出原则性规定,也要保留一部分较为复杂的特殊认可情形,同时,注册适用的考试科目组合和各类特殊认可情形等内容相对琐碎,与《管理规则》的定位不一致,不适宜全部在其中进行规定,因此,协会配合《管理规则》制定了《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是将从业资格注册适用的考试科目组合按照从业人员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进行了对应。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对从业资格注册协会规定的认可情形进行了明确。三是对有关其他考试成绩认可的安排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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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2022年专项整治启动 2022-05-06


5月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下发《关于印发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2022年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关于今年重点查处的问题,《通知》明确,包括大股东违规质押、股权嵌套、股权代持等股权问题;通过信贷、债券、贴现等手段违规套取资金输送利益、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掏空机构等关联交易问题。


《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问题要点开展自查,深入摸排隐患,充分暴露风险,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其中问题要点共24条,包括15条股权重点问题和9条关联交易重点问题。


《通知》提出,各级监管部门要围绕重点问题查深查透,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干预、早处置”的原则,严防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掏空金融机构风险。充分运用延伸调查权,提高对大股东、控股股东的监管频率。加大处罚问责力度,从严惩处屡查屡犯的机构和人员。


此外,在推动存量问题整改方面,《通知》提到,各银行保险机构在5月31日前应更新上年度重点问题整改台账,并报送至对口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照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台账,定期评估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整改完成的及时销账,未按时整改的要进行通报,专项整治三年以来仍未完成整改的要重点督办。6月30日前更新上年度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台账并报送至关联交易监管系统。


《通知》还要求,提升中小机构基础建设。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股东、关联方档案管理及内控机制,提升股权、关联交易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对于反复出现数据错报、漏报、瞒报的责任人要实施内部问责。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穿透监管水平,定期审核机构报送数据,督促提高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数据质量,对数据报送不及时、填报不准确、穿透不到位的机构,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综合利用监管系统中的股权穿透信息模块和关联方档案模块开展交叉验证,穿透识别股东股权及关联关系,加强风险监测研判,对于股权难以穿透、穿透不到位的(主要)股东,依法限制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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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规范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 2022-05-10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商业养老金融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促进其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的举措之一。《通知》一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养老金融的发展理念,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业务,丰富产品供给。二是突出养老属性,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三是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组织实施、管理机制、费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明确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范畴和属性,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坚持发展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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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促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 2022-05-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更好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更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要求,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把金融资源更高效地配置到人民城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指导意见》明确,要聚焦人民对物质文化、健康安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举措,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支持城市功能完善和生态修复,助力城市绿色化、智慧化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要服务实体经济,立足城市比较优势,以服务小微企业、特色产业、新市民、城乡融合及科技创新为重点,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指导意见》强调,要顺应发展规律,坚持因城施策。要认识、尊重、兼顾不同城市的区域特征、人口发展、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功能定位、文化特色等,有针对性、有侧重地推动工作,科学选择支持重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强监管指导、严守风险底线、加大与相关各方合作交流力度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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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 2022-05-07


为提升主板信息披露服务水平,提升公告格式的简明性、清晰性和友好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告格式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规则体系上,突出简明好用。一是“并”:将原规则体系中未实现连续编号的同类业务公告予以归并整合,并按业务流程重新排序,方便上市公司“一键直达”。将41项公告格式合并至8项,主要涉及募集资金、业绩预告(快报)及更正、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激励、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股票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破产重整等。二是“废”:删除上位规则已有详细规定、实践中使用频率较低、因规则调整不再需要披露或者存在重复的公告格式。主要涉及特别重大合同、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转让矿业权、重大事项获批、股权激励回购等,共计16项。


规范方式上,引入“原则+例举”方式。原《公告格式指南》中,各项信息披露的细化要求方式较为刚性,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个性化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披露冗余问题。此次修订在保障信息披露合规基本要求的同时,给公司如何呈现、表达提供空间。《公告格式指南》首先阐明信息披露的目标,而后通过例举方式提出披露建议,便于上市公司对照披露目标,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披露。如,在对外投资公告格式中,原《公告格式指南》要求披露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安排等事项。此次修订后,《公告格式指南》明确,上市公司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围绕标的公司的投资价值披露相关情况。


证明事项上,注重“减证便民”。删减各类报备文件要求近百项,占比达40%。仅保留与验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直接相关、确有必要的报送文件。如,为他人提供担保、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实施)等公告格式中,考虑到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不再要求报备被担保人、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又如,募集资金相关公告格式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在公告中已有详细信息,不再要求额外提供相关情况报告。此外,对于一些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价值信息的中介机构意见或报告,从报备文件改为上网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验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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