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变电站真的是“隐形杀手”吗?——从几起被法院驳回的案件,看法律如何认定“环境侵权”-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栏: 高压线、变电站真的是“隐形杀手”吗?——从几起被法院驳回的案件,看法律如何认定“环境侵权” 【点击查看】

后台入口    | 返回首页    | 移动站

总所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总所新闻
高压线、变电站真的是“隐形杀手”吗?——从几起被法院驳回的案件,看法律如何认定“环境侵权”
时间:2026-03-04     阅读次数:2
关注我们.jpg

第2009期  编号:JXBD20260304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黄语嫣


当公众对电力设施的

环境影响产生疑虑时

法律究竟如何认定“侵权”?


一、真实案件参考


【案例一】四川南充养殖死亡案

唐某经营的养殖场上空有220KV高压线通过。通电后不久,其养殖的动物出现大量死亡。唐某认为是高压线的“电场辐射污染”所致,遂提起诉讼,索赔百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供电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线路电磁环境进行监测,结果显示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均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同时,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珍禽的死亡原因,亦无法证明死亡与高压线运行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陕西神木居民健康受损案

屈某等三人居住在±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附近,主张高压塔产生的噪声和辐射导致其听力下降、罹患心肌梗死等健康问题,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并停止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输电工程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手续齐全。运行期间,专业机构对原告住所处电磁环境和噪声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合成电场强度、噪声值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虽能证明其患病,但无法证明疾病与高压线路运行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三】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电磁环境纠纷案

来比吃古因500KV高压线路途经其住所附近,主张电磁辐射和噪声造成其家用电器损坏、家人身体不适等损害,要求供电公司拆除线路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线路与原告再建房屋的最小垂直距离、净空距离均大于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同时,监测数据显示线路电磁环境和噪声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害事实真实发生,亦未能证明损害与线路运行存在关联性,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四】浙江杭州变电站建设纠纷案

范某以家附近在建的220KV变电站可能产生辐射及噪音,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由,起诉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认为:范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输变电工程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依据以及存在危险的依据。涉案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等合法手续,且环评结论为“建设可行”。据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环境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与认定标准


上述案件的裁判结果,反映了一个核心法律逻辑: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仅凭主观感受或简单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推断。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1. 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这是启动责任追究的前提。在涉及电力设施的案件中,原告首先需证明被告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供电公司作为合法建设、运营的电力企业,其变电站、输电线路在运行中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噪声,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污染物”,需要结合国家环境标准进行判断。

2. 被侵权人存在损害事实

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遭受了客观、具体的损害。例如,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第三方鉴定结论等。仅有主观上的“感觉不适”或“担忧”,不能构成法律认可的损害事实。

在陕西神木案中,原告虽提交了病历,但病历仅能证明患病事实,无法证明患病原因。在四川南充养殖场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动物死因的鉴定报告,损害事实的证明力明显不足。

3. 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

这是环境侵权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明环节。原告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关联”。例如,专业机构出具的因果关系分析报告、同区域其他居民的类似受损情况、权威科研文献的结论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关联性”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单纯的时间先后(如通电后出现损害),不能等同于因果关系。原告需排除其他合理可能,如疾病、自然灾害、自身生活习惯等。在上述六起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地未能完成此项举证责任。

当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供电公司)。供电公司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供电公司的核心抗辩武器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上述案件中,供电公司提交了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文件、运行期监测报告、噪声等情况影响范围等证据,证明其设施的建设、运营及污染物排放全部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环境标准或影响范围无法及于原告。虽然“符合国标”不等于绝对不侵权,但它是证明“无过错”、“无因果关系”的最有力证据。


三、结语与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应当认识到:

第一,理性认识国家环境标准。我国的电磁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是经过长期科学研究、参考国际通行准则制定的,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安全冗余。一个通过国家环评审批、运行指标全部达标的电力设施,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是有保障的。

第二,依法维权,证据先行。如果确实认为电力设施对生产生活造成了损害,请及时固定证据。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全部病历资料;财产损失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在提起诉讼前,可以依法向供电公司或环保部门申请查阅该项目的环评报告、验收文件、监测数据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避免将“先后”等同于“因果”。电力设施通电运行后,您或您的家人出现了健康问题,这可能是时间上的巧合。在缺乏科学证据排除其他致病因素的情况下,仅凭时间先后顺序主张侵权责任,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黄语嫣执行副主任.jpg
咨询热线.jpg
期待加入.jpg
结尾.jpg


关注微信公众号

24小时服务热线

18970992837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logo b.PNG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