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实务指引:从客户需求到合同名称,这两步你做对了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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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实务指引:从客户需求到合同名称,这两步你做对了吗?
时间:2026-04-24     阅读次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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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9期  编号:JXBD20260424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黄语嫣



很多合同纠纷,根源不在条款本身,而在合同定性那一刻就埋下了隐患


合同审查是律师最基础也最见功力的业务。审查一份合同,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逐条看条款”——有没有陷阱、违约责任是否对等、争议解决是否有利。但真正有经验的律师会告诉你:合同审查,从看合同之前就开始了。


本文结合笔者在合同审查实务中的经验,聚焦审查工作的两个“前置环节”——客户需求判断与合同名称审查。这两个环节看似简单,却往往决定了整份合同的走向与风险边界。




一、客户需求的判断:没有目的的审查,都是盲审

1. 先问“为什么签”,再看“怎么签”


很多律师拿到合同就直接开审,这是本末倒置。正确的做法是:先与客户沟通,弄清三个问题:


· 客户希望通过这份合同实现什么商业目的?(例如:锁定长期货源、完成一次性交易、获得某项服务)

· 客户在交易中处于什么地位?(甲方还是乙方?强势方还是弱势方?)

· 客户最担心的风险是什么?(钱付了拿不到货?服务不达标?还是后续责任无限扩大?)


只有搞清楚这些,才能判断哪些条款必须死守,哪些可以适当让步。


2. 文书形式:单方承诺、双方合同还是三方协议?


不同类型的交易,需要匹配不同的法律文件形式:


形式 适用场景 典型示例

单方承诺 一方作出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无需对方签字 担保函、承诺书、放弃权利声明

双方合同 最常见的交易结构,权利义务对等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

三方及以上协议 涉及多方主体,需协调各自权利义务 资金监管协议、三方合作开发协议


常见错误:该签三方协议的只签了两方,导致一方权利落空;或者本应签正式合同的,只让客户发了一份《合作意向书》,最终无法强制执行。


3. 合同类型辨析:别被“合同标题”带偏


同一类交易,选择不同的合同类型,法律后果可能天差地别。例如:


· 长期购销合作框架协议 vs 单次购销合同:前者只约定原则性框架,每次交易需另签订单;后者一次性完成全部权利义务。混用可能导致付款条件、违约责任无法适用。

· 委托协议 vs 承揽协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933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解除权则受严格限制。若把承揽关系写成“委托”,客户可能意外失去交易稳定性。


实务建议:在审查前,先对合同进行实质定性——不看名称看内容,判断其到底属于哪一类法律关系,再据此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二、合同名称的审查:名字不对,麻烦翻倍

合同名称不是可有可无的“标题党”,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性质的初步判断,甚至影响法官对双方真实意思的认定。


1. 有名合同:尽量用法定名称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对于这些类型,建议直接使用法律上的正式名称。


为什么重要?

当合同性质存在争议时,名称是法院首先参考的因素之一。例如,一份合同既像买卖又像承揽,如果标题写的是“买卖合同”,法院大概率优先往买卖方向审理,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如标的物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这可能与双方的真实意图产生偏差。


特别注意“名实不符”的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明股实债”合同,名义上是股权投资(有股东身份、分红条款),实质上约定保底收益、到期回购。这类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通常会穿透认定为借贷关系。此时如果合同名称写的是“投资合作协议”,反而会误导各方预期,增加诉讼中的定性成本。


2. 无名合同:怎么命名?


大量商事合同并非典型合同,例如“数据服务协议”“联合营销合同”“流量对赌协议”。建议:


· 能明确交易性质的,在名称中体现:如“品牌联名合作协议”“供应链金融服务协议”。

· 实在无法概括的,直接用《合同书》或《协议书》——虽然不太美观,但至少不会产生误导。避免生造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名称(如“永久性授权契约”)。


3.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没那么严格,但有惯例


· 经济类文件多用“合同”,涉及人身关系(如离婚、抚养、遗赠)多用“协议”。

· 主合同多用“合同”,补充、变更、续签类多用“协议”。

· 以上并非强制,但保持一致性有助于文件管理。


4. 两个“绝对禁止”的名称


· 不得出现“意向书”“意向协议”“备忘录”:这些名称在法律上通常意味着不具有正式约束力,类似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如果双方明明已经达成正式合意,却用了这些名称,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很难主张违约责任。

· 不得写“契约”:该词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中已无规范地位,容易引发争议。



总结:合同审查,功夫在诗外

一份高质量的合同审查,不是从第一条看到最后一条,而是先站到合同之外,看清三个问题:


· 客户到底想要什么?(目的)

· 用哪种法律工具最合适?(形式与类型)

· 这份合同对外传达了什么定性信息?(名称)


做好这三步,后面的条款审查才有方向。否则,再漂亮的条款也可能建在错误的地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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