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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内遭受人身损害学校责任分析——以李某某与陈某某为例
时间:2026-04-29     阅读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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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1期  编号:JXBD20260429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劳动与侵权专委会 卢浩



初中阶段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校园是未成年人日常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当未成年人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时,如何界定侵权学生、监护人与学校的法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结合典型校园伤害案例展开分析,能够明晰法律适用规则,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意识,也为民众处理同类纠纷提供规范指引。


一、本案基本案情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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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初级中学两名初中生李某某与同学在课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同班学生陈某某见状主动上前劝阻,过程中被情绪失控的李某某殴打致眼部严重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于课间活动时段,事发走廊缺少教师巡查监管,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冲突,事后也未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受害学生陈某某的监护人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提出赔偿诉求,与李某某家长及学校沟通无果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的暴力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过错原因,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未充分履行课间安全巡查、学生行为管控的管理职责,存在明显管理疏漏,最终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多方按责任比例共同赔付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案裁判适用现行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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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必须建立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安全教育等工作,全方位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安全。以上条文共同构成校园伤害案件责任划分的法律基础。


三、对于我们普通人的维权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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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实际,普通民众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做好风险防范与合法维权。作为学生家长,需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引导学生理性处理矛盾,杜绝校园暴力。若子女遭遇校园人身损害,应当第一时间就医治疗,完整留存医疗单据、鉴定报告、监控记录等关键证据,优先通过协商、教育部门调解化解纠纷。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赔偿。对于学校而言,应当完善课间值守、安全巡查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及时干预学生矛盾,从源头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校园安全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次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判决结果,清晰划分了监护人与学校的责任边界,体现了过错责任的法律原则。司法裁判既对施暴行为作出约束,也倒逼学校严格履行法定管理义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家庭监管、学校管理与法律规制协同配合,各方严格履行自身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减少校园暴力与人身损害事故,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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