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认定-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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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时间:2026-05-11     阅读次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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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4期  编号:JXBD202605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吴莲莲



一、案情简介


某茶庄自2012年起租赁某茶城公司位于某市某区的商铺档口。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物业费、采暖费等标准及违约责任。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茶庄继续使用该档口并正常支付费用。

2018年,茶城公司因经营成本上升,统一上调了租金、物业费及空调费标准。茶庄自2019年起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但仍继续占用档口。茶城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关系、腾退档口、支付欠付的费用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茶城公司的主要诉求,判令茶庄按上调后的标准支付租金、物业费、空调费,并支付违约金。茶庄不服,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四项,即“一、被告某茶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某市某区的商铺档口;四、被告丁某、被告王某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某茶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茶城有限公司档口租金102,435元,物业费8,130元,空调费5,081.25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3、某茶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茶城有限公司违约金52,514.72元;

4、驳回某茶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司法观点


1、物业费与空调费属于茶城公司代物业服务单位和供暖单位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已普遍适用于全体商户,具有合理性。

2、违约金金额不得超出原告诉请范围。一审法院虽指出合同约定“按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过高,并主动调整为欠付金额的30%,但其最终支持的违约金金额却超过了茶城公司诉请的具体数额,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构成超诉请裁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按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金额予以支持。

3、不定期租赁合同下,出租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起诉行为本身即可视为通知;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方采取锁门、留置物品等措施,属于合同约定的合法自救行为,不构成侵权。


四、案例启示


1、对出租方:

①不定期租赁关系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建议在合同到期前及时续签,明确租金、物业费等标准;

②如需调整费用,应保留书面通知及送达证据,最好取得承租人书面确认;

③提起诉讼时,各项请求金额(尤其是违约金)务必精确计算,避免因“超诉请”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或改判。

2、对承租方:

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租赁物,仍受原合同条款约束,不能以“未续签”为由拒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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