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回顾 劳动者系某模具公司员工。2018年12月11日,其在公司车间内上吊自杀身亡,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系自杀。其胞姐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将模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拖欠该员工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员工生前多次索要未果,导致生活无着落而自杀,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90余万元。另查明,该公司于2018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后仍由股东以公司名义继续经营,尚未清算。此前,家属已就工资争议另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支持。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该纠纷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员工自行于半夜进入公司自杀,被告未实施侵害其生命权的具体行为,死亡结果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生前虽与被告存在劳动争议,但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上诉人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侵权并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司法观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拖欠工资行为与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一,侵权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第二,拖欠工资与自杀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即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该行为通常会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拖欠工资虽会给劳动者带来经济压力和精神困扰,但通常不会直接导致自杀。员工选择自杀系其个人自主行为,并非拖欠工资的必然或通常结果。 第三,被告不存在侵害生命权的具体行为。被告未对员工人身安全实施任何加害行为,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非对生命权的直接侵害。 第四,法律不鼓励以极端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不能因一方未满足诉求,就将极端后果归责于对方。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工资权利,其放弃合法救济途径而选择极端方式,若将该后果归咎于用人单位,既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也有违公平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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