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采购侵吞百万,三人获刑-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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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采购侵吞百万,三人获刑
时间:2026-02-10     阅读次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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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期  编号:JXBD202600210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伙同供应商以虚报采购的方式

侵占公司资金上百万元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名从业者受到法律制裁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1

案情简介


牟某是A公司厨房管理员,负责厨房的日常管理、食品物资采购及报账工作。时某、郑某是A公司食材供应商。2015年至2023年期间,牟某利用其负责采购食材的职务便利,让时某、郑某向其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送货单,采用虚增采购内容的方式,向A公司虚报采购报销款。时某和郑某收到采购款后,将虚报套取的款项转回至牟某及其家属的收款账户。后牟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授意时某共同制作虚假的借条,两人谎称涉案转账是牟某向时某所借款项。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2024年8月、2025年5月,时某、郑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经核查,牟某通过时某向A公司多报账667512元,通过郑某向A公司多报账395620元,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A公司合计106万余元。立案前,牟某已退还公司48400元。


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时某、郑某共同侵占公司财物,牟某犯罪数额巨大,时某、郑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3

鹏法君说法


职务侵占罪认定关键在于考察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是行为主体。该罪的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涵盖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关键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单位财物的管理、经手或经营,而非单纯依赖劳动关系性质。即使职位名称不直接体现管理权,若实际履行资金审批、物资调配等职责,仍可能被认定为适格主体。


二是行为对象。特指“本单位财物”,既包括现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涵盖单位享有的债权、股权、津贴奖励等财产性利益。认定时需确认财物归属单位,且基于合法制度产生(如合规的业绩提成、管理津贴),即便未实际入账,只要属于单位可支配权益即符合要件。


三是行为模式。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即通过管理、经手、监督等权限实施侵占。常见情形包括虚构人员或业绩套取资金、擅自转移单位资产、截留业务款等,需证明行为与单位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职务便利”强调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影响力,而非泛化的工作便利。


鹏法君提醒广大从业者,职权是责任,而非谋私的工具。在企业经营中,任何掌握资源与权力的岗位都可能面临侵蚀与诱惑。面对利益诱惑,每一位从业者与合作方都应当坚守法律与职业道德的底线,通过勤劳与智慧创造价值,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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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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