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以租车为名,行质押借款之实的合同诈骗案件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汽车租赁公司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范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用一辆汽车(涉案车辆价值9万余元)。随后伪造了车辆行驶证,试图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借款,因被发现未得逞。后范某伪造了该车辆所有人系其本人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将车辆质押给张某,借款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范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施某谎称跑网约车,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辆汽车(涉案车辆价值3万余元),当日即抵押给高某和周某,非法获利2500元。施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高某明知上述车辆系赃物,仍在周某指使下予以收购,二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施某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施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为人常以“自用”“跑网约车”等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支付少量租金及押金后取得车辆;
取得车辆后,行为人往往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拆除GPS定位装置等方式,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以获取借款,借款多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先在租车环节欺骗租赁公司,再在质押环节欺骗出资方,侵害多方权益。
根据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情形包括: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此外,如上述案例中的高某和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1.对汽车租赁公司来说,一是租前加强审核,通过工作证明、沟通询问等方式了解租车真实用途,对支付异常等情况保持警惕;二是租中动态监控,安装并定期检查GPS设备,关注车辆轨迹,发现信号异常或承租人失联时,及时报警并追查车辆。
2.对拟接受车辆质押的出资方来说,一是要审慎核实车辆的权属与来源,查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原件;二是对声称车辆来自“亲友”但无法提供有效授权证明的交易方,应提高警惕,避免交易。
3.对公众来说,一是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利益参与租车质押诈骗,否则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租车、质押应通过合法、信誉良好的机构办理,避免通过不熟识的个人或不规范渠道交易;三是若发现车辆被非法处置或质押车辆来源可疑,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载于公众号:苏州吴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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