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张某某的行为正是印证了这句俗语。
案情简介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1.遵纪守法是底线,莫让贪念毁人生:盗窃行为看似“小偷小摸”,实则是对他人财产的严重侵害,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转载于公众号:开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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