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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
时间:2026-05-28     阅读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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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期  编号:JXBD202600528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例


顾某某在担任上海某科技公司钢材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账户收取的某科技公司四批钢材交易货款825232.60元非法侵吞后挥霍一空,至案发仍无法归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责令顾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标准


根据2026年4月10日两高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的规定。

立案标准:3万元即可立案追诉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新规,使得非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大幅下降,达成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相关犯罪行为的统一。


职务侵占罪常见的形式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自己经手、管理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如出纳截留收取的现金不上交,会计将公司账户资金私自转入个人或亲友的银行卡。

2. 监守自盗型,常见于仓库管理员、物流司机、门店理货员等岗位,利用对货物(如商品、原料、设备)的保管、装卸、运送等便利,暗中窃取。

3.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单位资金。此类行为多发生在企业销售、运营等拥有一定业务审批权或经办权的岗位。

常见手段包括:与外部人员串通,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审批手续,让公司向并不存在的交易方付款,资金最终转入个人账户;在引入供应商、分配业务量时,与供应商合谋虚增采购单价或业务量,套取差价;通过伪造发票、伪造领导签字、冒用领导账号登录审批系统等手段,将虚假报销款非法占为己有。

4.在采购或销售环节人为增设不必要的交易中间层,截留本应属于公司的差价利润。采购流程上,利用供应商选择权或采购审批权,在明知或应知市场上存在同质价优的供应商时,仍故意不向其采购,而是安排由其本人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先以较低价格从市场采购货物,再以较高价格转售给所在单位,由此产生的差价被个人非法占有。销售流程上,利用本单位产品销售权,安排由本人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价格从本单位采购货物,再由该第三方以正常或更高价格销售给下游客户,本应由公司赚取的销售利润就这样被个人截留。



企业的员工务必恪守职业底线,任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一旦查实,不仅要全额退赔,还将面临刑罚和犯罪记录,对个人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造成毁灭性打击。切勿因为“别人也在做”或者“手法隐蔽”而心存侥幸。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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