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停放在路边或山上的无牌无证的报废车 看上去锈迹斑斑,支离破碎 看似破铜烂铁却并非无主物 不可随意占有 否则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沈某盗窃一案,经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2026 年1月14日,沈某在某山登山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破旧皮卡车,经打听该车可能为某公司修建高速公路遗留的“僵尸车”,沈某随即冒充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处理报废车的名义联系买主,以2896元将该报废车卖给朱某某,朱某某后又以4000余元将车辆转卖至某废旧车辆回收站。经价格认定,该报废车价值人民币5096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某公司,沈某也将卖车款退回。因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君子虽好财,然求财必循正途。不义之财,绝不可取。大家一般认为报废车辆按正规渠道报废不值钱,搁置在路边或者工地上没有人管,似乎是无人看管的物品或“僵尸车”,但实则都有归属,不能随意侵占。趁人不备窃为己有,已然触犯法网。同时,也恳请报废车回收企业或废品收购站对报废车进行严格审核和规范处理。须知,报废车辆的处置有一定的程序,稍有不慎,有可能会触犯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就可能构成犯罪,到时就悔之晚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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