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是借张卡,又不是我去骗人。”
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
武乡县一职工张某某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
结果等来的是警方传唤和法律严惩
3月31日,武乡县公安局韩北派出所接到反诈中心线索:辖区阳灿煤矿职工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异常,疑似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 民警迅速核实信息,依法将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起初,张某某略显慌张,但在确凿证据面前很快如实交代:2026年3月22日,他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名下银行卡及配套信息提供给对方使用,只为换取对方许诺的“好处费”。 询问室内,张某某懊悔不已:“我就是被一点小利益冲昏了头,以为只是借卡用一下,又不是自己骗人,不会有大问题,现在才知道自己不懂法、贪小便宜,铸成大错。”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
很可能沦为电诈“工具人”
不要因为一点小利
赔上自己的信用
自由甚至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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