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为自用雪茄,偷逃应缴税款70余万元 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李某为个人使用,多次从境外网站购买雪茄。为少缴税款,其采取低报价格、伪报数量、使用多个收件人信息“化整为零”等方式,将雪茄邮寄入境。2024年5月,侦查机关在其住处及办公地查获雪茄近5000支。经核,李某走私雪茄偷逃应缴税款70余万元。 二、法律认定:逃避海关监管涉嫌走私,自用不免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违反海关法规,故意以欺骗手段逃避监管,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司法解释,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即应追刑责,本案已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标准。 李某虽辩称雪茄为“个人自用”,但只要实施逃避监管行为、偷逃税款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自用”不能成为违法避税的借口。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三、检察官提醒:从本案看走私三步陷阱,勿以身试法 本案中,李某从起初少量购买,到后来为顺利收货而持续采用违法手段,最终坠入犯罪深渊。检察官结合案情特别提醒: 1警惕“化整为零”的心理惯性 李某最初或因单次金额不高而心存侥幸,继而发展为长期、系统性低报和分寄。任何逃避海关监管、虚假申报的行为,不论次数多少、金额大小,均属违法,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 2认清“自用”不是“免责金牌” 本案再次明确,走私行为是否出于自用,不影响定罪。个人通过邮递、旅检等渠道进出境物品,必须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企图以“自己用”为名掩盖逃税之实,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3勿以“技巧”挑战监管智慧 李某使用他人信息收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等“小聪明”,均在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中有迹可循。随着执法科技化、大数据应用深化,任何伪报、瞒报行为都难逃监管。依法申报、合规邮寄才是唯一正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2.①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②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国门安全,法治为基。市检四分院将持续依法严惩走私犯罪,维护税收秩序与经济安全。也提醒公众:跨境消费须守法,切莫为省小利而触犯刑律,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市检四分院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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