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个箱子赚差价?小心成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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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期  编号:JXBD202600325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热度不减,但其中暗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作为犯罪资金转移的“通道”,而个别不明就里的“中间人”,为了一点“差价”或“好处费”,不知不觉就踏入了犯罪的深渊。近日,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张某(化名)通过网络结识了一名虚拟货币交易人员。对方指示张某前往指定地点收取装有现金的箱子(对方声称是“赌博资金”),张某则需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将箱内资金“交付”给对方,并从中赚取差价。随后,张某还找到秦某商议共同参与。在第二次取件现场,公安机关将秦某抓获(张某应系后续归案)。两人到案后,对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认定


我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目前,二人均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1.  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名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秦某在对方明确声称资金来源于“赌博”的情况下,仍按指示收取并转移现金,其行为本质上是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赃款。 

2. “不知情”能否免责?

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这种“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本案中,对方关于“赌博资金”的说法已暗示非法性,二人难以用“完全不知情”抗辩。  

3.  虚拟货币交易为何风险高?

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极易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转移赃款。充当不明来源资金的“中间人”,即使只想赚差价,也可能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检察官提醒


1、警惕高收益陷阱:对收取、转移不明来源资金(尤其是现金)或虚拟货币交易“兼职”,务必保持警惕,勿贪小利。  

2、严守法律底线:任何帮助转移、隐匿犯罪所得的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取物、转账、虚拟货币交易等),均可能构成犯罪。  

3、主动配合司法:若不慎卷入,应立即停止并配合调查,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转载于公众号:洪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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