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40期 编号:JXBD20200140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夫妻一方治疗疾病。故,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纠纷中已经确认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该款项依法应优先用于清偿涉案借款。
鉴于该款已在离婚纠纷中判令女方分得70%,该款应用于清偿涉案借款,故乙男只需要对涉案借款扣除女方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女为母女关系。
被告乙女与被告乙男于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婚姻存续期间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33695.32元。双方2017年12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乙女依法分得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63586元;乙男向乙女支付困难补助金8000元。
被告乙女于2015年1月因身体不适而经常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就诊,于2015年10月6日被确诊患有乳腺癌。被告乙女于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合共产生医疗费653893.66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为280294.03元。被告乙女在诊疗期间,向其母亲甲女多次借款。被告乙女亲笔书写《借条》五份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的借款人项下签名,五份《借条》借款金额合共226390元。被告乙女因长期治疗疾病,并未参加工作,亦没有收入予以清偿债务。
乙女于2019年1月27日因病死亡。乙男与乙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继承乙女的遗产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乙男、乙女(已故)归还借款226390元及利息。
本院二审另查明,乙男与乙女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判项第四项为“乙女依法分得乙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63586元”。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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