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程序中“房随地走”原则--抵押权实现的范围-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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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程序中“房随地走”原则--抵押权实现的范围
时间:2022-05-07     阅读次数:588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2-05-07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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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该土地上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适用“房随地走”的原则,一并被纳入到抵押权实现的范围内,是在民商事实务及破产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争议。本文将根据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同的法律状态,对是否适用“房随地走”原则作出浅要分析。

一、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土地上已经存在的并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建筑物、构筑物,适用“房随地走”原则,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范围及于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权设立后,原建筑物续建部分及抵押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适用“房随地走”的原则。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截至抵押登记时已经完工部分

对于该种情形,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仍然存有争议。

第一种裁判观点: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无证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新城支行与债务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启东法院认为,案涉无产权证的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取得权利证书,不动产物权尚未设立,属于无证建筑,抵押权缺乏设立的基础。抵押权属于他物权,其应当以抵押财产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故案涉抵押土地上无产权证的房屋不适用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不属于抵押财产。


第二种裁判观点: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无证建筑”属于抵押财产。

案例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与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土地上有一栋建筑物,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江西高院认为,银行就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设立了抵押权,即便在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中并未注明抵押物包括地上建筑物,依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案涉土地上的建筑也应视为一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之抵押权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银行对案涉土地上的无证建筑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申颖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厂房在设立抵押时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经开始施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能够作为可抵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案涉土地设立抵押时,该两栋新厂房视为一并抵押。关于两栋新厂房在土地设立抵押时的状态,因招商银行提供的证据已经初步证明两栋新厂房在土地设立抵押时处于竣工状态,且申颖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招商银行有权以两栋新厂房的全部变价款优先受偿。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抵押登记后才完工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


经搜索查询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各地法院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一并处理的裁判规则基本一致,即不适用“房随地走”原则。
案例1:招商银行绍兴分行与债务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浙江诸暨法院认为,无论案涉不动产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或是无证建筑,均不适用《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二审法院浙江绍兴中院同样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建筑经过合法审批,故不能适用《物权法》第182条视为一并抵押原则处理。 
案例2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上述规定虽然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一并抵押和视为一并抵押的原则,但适用上述规定存在除外条款和前提条件,即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也明确:“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由此可见,建筑物抵押有效的前提是在建工程依法获准、其他建筑限期办出权属证书。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建筑物经过合法审批,且至今该建筑物也未能领取产权证书,故本案依法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视为一并抵押原则。故华融公司要求对涉案无证房产、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房随地走”相关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原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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