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话术也算商业秘密?-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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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话术也算商业秘密?
时间:2026-02-06     阅读次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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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期  编号:JXBD20260206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知识产权中心  殳铭昊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合同法

【基本案情】

被告是刚毕业的00后女生,怀揣着对直播行业的热情,与宜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下《劳务合同》,正式开启主播生涯。不久后,公司又让她签署了一份《信息保密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三年内,未经公司许可,她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任何平台进行直播,否则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

一年后,合同期满,被告选择离开公司。可没过多久,公司发现她用新账号重新开播,随即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她承担高额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商业秘密

【裁判观点】

被告与原告传媒公司之间更符合劳务合作特征,非劳动关系。若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公司要求固定工作时间、按月发放底薪、缴纳社保,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若公司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无社保缴纳,则可能属于民事合作。双方虽然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在并未对被告进行补偿前提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显失公平;同时公司主张的“直播话术”属于行业通用内容,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法官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原则,但绝不意味着企业可利用强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限制就业者的基本权利。本案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及高额违约金条款,对被告显失公平,难以获得司法支持。“此案也警示从业者须增强法律认知、留存关键证据、审慎签署条款。平台与机构亦应规范用工,诚信合作。行业的蓬勃兴盛,终究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何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秘密性: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价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

保密性: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何为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

1.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

2.以书面形式明确限制范围、地域和不超过2年的期限;

3.用人单位在离职后按月支付合理经济补偿;

4.限制内容须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实际需要相匹配,不得过度妨碍劳动者就业权。缺少任一要件,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解除。


案例来源: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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