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实践中,许多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或自身不愿继续经营时,往往希望通过转让股权来“金蝉脱壳”。然而,随着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正式施行,这种“转走股权、甩掉责任”的操作已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新公司法第88条对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作出了颠覆性规定,彻底重构了股权转让的责任体系。
一、核心规则:从“恶意例外”到“法定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受让人主责、转让人补充”的递进责任结构。这意味着,只要股权对应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出资义务便随股权转移给受让人;但如果受让人日后“爆雷”无法按期缴纳出资,原股东(转让人)必须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是法定的、无过错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无论转让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只要受让人未能履约,转让人就必须“兜底”。
二、关键界限:以2024年7月1日为分界的“双轨制”

在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时,必须高度关注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法院仍将根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处理。在旧法框架下,原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审查其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的情形(例如:在公司已负债累累、受让人明显缺乏出资能力的情况下恶意转让)。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转让人存在恶意,原股东通常可基于“期限利益”免责。
三、瑕疵出资转让:连带责任的“高压线”

除了未届期限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第88条第2款还对“瑕疵出资”(即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或非货币财产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转让作出了严格规定。
在这种情形下,转让人与受让人原则上需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唯一的“避风港”是受让人能够自证“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出资瑕疵。这一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倒逼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必须履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义务,否则将面临巨大的连带赔偿风险。
四、实务建议:如何防范股权转让中的出资风险?

新公司法第88条的出台,体现了立法者在“股东退出自由”与“公司资本充实及债权人保护”之间的价值权衡,后者显然被置于更优先的位置。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对于拟退出的原股东:在转让未实缴股权时,务必对受让人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切勿为了快速脱手而将股权转让给毫无出资能力的“职业背债人”。同时,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与受让人明确约定内部追偿机制,尽管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可作为事后向受让人追偿的依据。
2、对于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老股前,必须全面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财务账册及历史股东的实缴情况,确认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或未届期出资的隐患。对于未届期出资,需充分评估自身的资金规划,避免因无力实缴而陷入债务泥潭,甚至牵连前手转让人。
3、对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依法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现任股东加速到期;若现任股东无力缴纳,可依据新公司法第88条,依法追溯前手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时代,股权不再是逃避出资义务的“挡箭牌”。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敬畏法律规则,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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