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难免遇到烦心事
有人选择理性调节
有人却把情绪
转化为“高空发泄”
被告人罗某在家中吃完晚饭,因心情烦躁,便把吃饭用过的碗从客厅的窗户往楼下扔。
几分钟后,罗某又将装菜的碟子从客厅的窗户往楼下扔,碟子落地后的碎片弹射在楼下行走的小赵右小腿处,导致其右小腿流血。罗某所扔物品的下方为人行通道,该时段内,有大量行人在该人行通道通行、聚集。案发后,罗某被传唤至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
更是违法行为
大家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
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杜绝“随手抛”的行为
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综合于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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