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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间接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时间:2026-01-28     阅读次数:6
第158期  编号:JXBD202600128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终47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陈某(另案处理)受他人指使从云南携带毒品海洛因至张家界市永定区。2020年10月21日上午,谷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告诉杨某一个手机号码(即陈某所持手机的号码),要杨某找该号码的持有人取货。杨某随即用手机主叫陈某,在电话中与陈某商谈交货地点等事项。当天13时许,杨某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湘G1××××的小车,与陈某在某酒店河堤边见了面,双方见面后因对交货地点的意见不一致,没有完成交货,各自离开。随后,杨某与陈某多次手机通话,双方仍未对交货地点达成一致。当天16时许,谷某某打电话要求田某某到陈某手中取货,并通过某APP发给田某某一个手机号码(即杨某所持手机的号码),要田某某取货后与该号码的持有人联系。田某某随即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来到某酒店某房间,从陈某手中取得一个黑白相间的手提袋。田某某取得手提袋后立即与杨某电话联系,杨某要求田某某将手提袋送至某办事处某银行。田某某随后准备前往大庸桥时被公安民警连同装有毒品海洛因的手提袋一并当场抓获,杨某在某银行附近被抓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称重,从田某某手中查获的12小块毒品共净重4201.74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前述12小块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前述12小块毒品的海洛因含量在17.1%至23.8%。

【案件焦点】

行为人在客观上对毒品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支配,又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可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201.7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查,认定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有证人陈某、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通话详单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杨某与陈某在2020年10月21日相互通话多达16次,杨某在与陈某见面后拒绝在酒店房间取货,坚持在某银行附近取货,谷某某指挥田某某从陈某处取得涉案毒品后,杨某仍要求田某某将毒品送至某银行附近,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且民警从田某某手中查获的本案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可以认定杨某明知谷某某让其向陈某取的物品是毒品。本案中,陈某送毒品给杨某是受谷某某指示,具体送到哪里由杨某决定,田某某取得毒品后,杨某要求田某某将毒品送至某银行附近,实际上,陈某已经完成了毒品的交付,杨某已经通过田某某对涉案毒品进行了间接控制,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侦查机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201.74克,予以没收。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还要非法持有或者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的态度去实施保管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本案中,杨某辩称其不知道田某某从陈某处取得的东西是毒品,否认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特殊情形,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杨某没有直接持有毒品,即杨某自己没有随身携带、直接控制毒品,杨某对他人将要送给其的毒品的性质进行了否定。行为人间接控制毒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值得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理论根据这一规定,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对毒品进行控制和支配或者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的态度去实施保管行为的心理状态。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不能因为行为人否认其具有明知的故意就轻率地、机械地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而是要通过对全案事实的综合分析客观评价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

事实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经验法则或者法律规定,从已查明的事实推断另一个事实存在,并允许被告人举证反驳的证明方法。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涉案毒品主观明知是毒品犯罪认定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因主观明知属于行为人内心活动,且毒品犯罪场所或者方式经常是隐蔽的,犯罪结果发生又是滞后于实行行为的,导致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行为人对毒品是否主观明知很难精准把握,特别是在被告人拒不认罪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往往容易陷入基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或宣判无罪的困境。

总之,认定行为人间接持有毒品应根据行为人在特定场所、实施特定行为来判断其对毒品是否主观明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适当采取事实推定规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要素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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