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忙代收现金包裹获取高额报酬?
小心!
别让“轻松赚钱”变成“违法深渊”
任何参与非法资金转移的行为
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2024年10月,无业青年张某接到好友王某电话,称有一份“轻松赚钱”的工作机会,只需按上家指示前往指定地点收取现金包裹即可获得高额报酬。受高额回报诱惑,张某当即同意参与,并联合共同好友丁某组成三人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张某负责签收闪送包裹,丁某负责周边望风,王某则通过网络接收上家指令,将包裹内现金拍摄视频报备后,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完成资金转移。同月,被害人小李在网络看到某投资平台的广告,为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应“理财老师”要求在银行取现5万元后,通过闪送将现金交由张某收取,不久后投资平台网站无法登录,小李意识到被骗并报警。因闪送平台要求配送员对寄送物品及收件人进行拍照存档,警方接报后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张某身份,随即实施抓捕,将张某缉拿归案。
房山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本案时发现,张某虽经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锁定,但相关证据仍需补强,且张某前期并未如实供述,只牵出同案人丁某。为此,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组织关键证人闪送员对张某进行辨认,并全面核查丁某涉案行为。随着案件深入办理,丁某指认其与张某均受王某指使作案,王某到案后对其组织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认定:2024年10月间,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组织张某、丁某通过取快递接收现金后转换为虚拟币,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中包含电诈被害人小李的5万元现金。2025年4月,房山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张某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案人丁某因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
王某伙同张某、丁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投资理财、网络求职需谨慎,切勿轻信陌生人。凡是要求现金交易,并通过网约车、闪送等方式寄送资金的,极有可能是诈骗。同时,如遇他人要求代收不明包裹、频繁更换交易地点等可疑情况,请立即报警,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转载于公众号:房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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