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经过
陈某某无固定收入,心生贪念竟铤而走险。2025年1月,陈某某从宜春乘车至三阳镇后步行前往当地某村,刻意寻找作案目标。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的住宅位置偏僻,四周无人看管,便从该房屋后方的小山坡攀爬至房屋内二楼,试图行窃。在二楼未找到有价值的财物后,陈某某又潜入一楼,在房间衣柜内盗走现金2800元、硬中华香烟1条及利群香烟1条,随后又在梳妆台抽屉内窃得银手镯1个。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香烟、银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999元。陈某某盗得现金、香烟、银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3799元。经审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转载于公众号:袁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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