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际交往中,
酒常常被视为增进感情、
活跃气氛的媒介。
然而,当酒精冲昏头脑,
理智被抛诸脑后,
一场原本可以避免的悲剧
便可能悄然上演。
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冲动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因一时意气用事,持刀伤害他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理性处事、敬畏法律的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在杨某出租房饮酒,直至凌晨1时许。席间,杨某妻子见其饮酒过量,好意劝说其停止饮酒,醉酒后的杨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恼羞成怒准备殴打妻子。张某等人见状上前拦阻,此举却激怒了杨某,双方随即发生冲突。情绪失控的杨某当即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返回餐桌后持刀朝张某头部连续砍击两刀,致张某头部受伤。经腾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
案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案件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审理过程中,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腾冲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酒逢知己千杯少,饮酒有度方为安。无节制饮酒、酒后失德失范,极易激化矛盾、引发冲突,甚至逾越法律底线。法官在此提醒:醉酒并非违法犯罪的免责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遇事冷静克制,切勿酒后冲动,敬畏法律、尊重他人,才是守护自身与他人平安的根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醉酒犯罪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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