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提出终止合作后 乙方拒不同意 并以泄密相要挟索要巨款 这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李某注册成立B公司,该公司(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署顾问服务合同及保密协议。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整体运营、市场推广等服务,服务周期一年,A公司每月15日向B公司支付上一个月的顾问服务费及激励服务费等共计17.6万元。 保密协议约定,李某对于在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项目、技术、人事等其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引诱、劝说、鼓励员工离职,保密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秘密信息由A公司通过正当途径披露时止。 2023年7月,A公司以李某简历造假、工作能力、性格与公司不合为由提出提前解除顾问合同,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其保密费、搬家费、房租等共计229万余元,并以泄露公司裁员计划、煽动员工维权等5项事由要挟A公司。 因担心公司经营受到影响,经多轮谈判后,A公司产品总监王某最终同意支付李某150万元保密费,随后王某转账20万元给李某并报警。李某得知A公司报警后退还20万元,其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10月,李某向A公司致歉,承诺不再泄露A公司任何经营信息或侵害公司及公司管理人权益的信息,A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其中顾问服务约定A公司有权在随时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未约定A公司需要支付李某违约金、补偿金、搬家费、房租等相关费用;同时保密协议约定人事信息、经营信息等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B公司及其人员需遵守保密义务,但该协议并未约定A公司需支付保密费用,因此李某向A公司索要保密费及搬家费等费用没有依据。 同时,李某为A公司提供顾问服务的时间总共一个半月,但李某以9个月的顾问服务费用150万元主张所谓“保密费”,明显超出社会公众对合理限度的判断。表面上看,李某以披露与顾问服务合同毫无关系的“商业秘密”为条件,索要保密费,实际上其索要的是封口费、掩口费,而其索要的搬家费、房租押金等亦和顾问服务合同的履行没有关联,本质上李某已经超出行使正常权利的范畴、限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李某向A公司提出将要披露的内容涉及A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形象,披露必然会影响A公司的正常经营,李某借此提出索要保密费等款项的要求,并作出不付款就披露相关内容的表示,使得A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顺从李某的相关要求。因此,李某实施的要挟行为足以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达到了敲诈勒索罪要求的威胁、要挟程度。 综上,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说法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旦泄露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在项目合作、产品研发过程中,部分企业出于商业合作的需要,会将商业秘密披露给相关合作方,具有保密义务的合作方不得将其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追责。 案例提醒,在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合作中,企业要注重对合作伙伴的背景调查工作,包括对其实际控制人、诚信履约、过往业务等情况摸底调查,确保合作方诚信可靠。在合作敲定前,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严格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对交付的保密内容需明确标注“保密字样”并留存完整交付凭证。一旦发现商业秘密遭泄露侵犯,应立刻固定证据、制止侵权,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南山区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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