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合同中约定60万反贿赂违约金,一方以千元给付行为主张违约,另一方抗辩系格式条款、该给付为正常人情往来——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守约方的高额违约金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核心裁判规则已十分明确。
反贿赂条款虽合法,但单方拟定未协商、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直接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若仅约定一方行贿责任,却未约束另一方索贿、受贿行为,权利义务失衡的,同样会被法院否定效力。这是司法认定的第一重关键,也是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常见无效情形。
即便条款有效,千元给付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仍是核心前提。司法界从未以金额定性质,而是聚焦“权钱交易”本质:商业贿赂要求给付与交易直接相关、具有谋求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而若给付发生在传统节日、基于长期私人情谊,给付对象非交易决策权人员,无任何利益谋取意图,便会被认定为弘扬公序良俗的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违约。
退一步讲,即便千元给付被认定为轻微贿赂行为,60万违约金也必然被法院大幅调低。我国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司法裁判会结合实际损失、违约情节、过错程度综合判断,若约定金额与实际行为、损失差距悬殊,远超法定参考标准,法院会直接调整,甚至仅支持象征性赔偿,绝不会机械适用合同约定。
综上,此类纠纷中,60万反贿赂违约金条款易因格式条款无效、给付行为不构成贿赂、违约金过高三重原因难以获支持。这也给市场主体提了醒:设置反贿赂条款,需双方协商、履行提示义务,约定梯度化违约金,同时厘清商业往来与正常人情的边界,避免条款脱离实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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