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术与道-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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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术与道
时间:2026-07-27     阅读次数: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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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5期  编号:JXBD2026072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  黄语嫣



















合同审查是律师日常工作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高频的业务类型。然而,越是基础的工作,往往越能检验一位律师的专业功底与职业素养。借本文之机,我将合同审查中关于权利义务体系构建与审查原则的心得做一系统梳理,既为团队内部培训之需,亦愿与业界同仁切磋交流。


一、合同审查的核心任务:锁定主要权利义务


合同在本质上是一套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审查合同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这套分配方案准确、完整、无歧义地呈现于纸面之上。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三个维度同时发力。


第一个维度是事项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权利义务条款,应当覆盖事项发生所涉及的各项要素:主体是谁、时间节点如何设定、地点在哪里、具体事宜是什么、适用何种标准、标的物为何、价款如何计算、交付与付款采取怎样的方式和流程、是否存在担保安排、有无需要披露的瑕疵、违约责任如何界定、风险在何时发生转移、生效条件是否明确——凡此种种,缺一则条款不完整,条款不完整则履行易生争议。


第二个维度是类别的准确性。权利条款与义务条款在合同文本中应当清晰可辨。“有权”“可以”是权利的标志性词汇,“应当”“必须”则指向义务的承担。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将义务性要求与权利性许可混为一谈,导致条款性质模糊,为后续履约和争议解决埋下隐患。


第三个维度是范围的明确性。这里的范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权利义务何时开始、何时终止,是否受地域限制,均应明确列明;二是多项权利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究竟是并存关系、选择关系还是优先适用关系,必须在条款设计中予以厘清。


在确保以上三点无误的前提下,律师在代表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时,可以就权利条款适当做扩张性表述,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句式,为委托人争取更大的解释空间;而在面对义务条款时,则应审慎地控制其边界,运用“仅限于”“以……为限”等限定性表述,避免义务范围被不当扩大。


二、体系化思维:语句、条款与章节的三重组合


孤立地审查每一个条款,即使每个条款本身都无懈可击,整份合同仍然可能是失败的。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部分之间必须形成内在的逻辑自洽。这要求审查者具备体系化思维,从语句搭配、条款组合、章节分类三个层面进行递进式把控。


语句搭配是微观层面的精准发力。当合同中出现一个正面表述的权利或义务条款时,习惯上会追问三个问题:是否需要从反面做一个排除性规定?是否需要针对该项权利义务设置违约救济条款?这三段式的结构——“正面确认+反面排除+违约救济”——能够最大程度地堵住解释漏洞,使权利义务真正落地。


条款组合是中观层面的攻防布局。在涉及我方履行义务的条款设计中,一个常用且有效的策略是将对方的承诺与保证作为我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具体操作路径是:首先发现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点,继而要求对方就该等问题做出陈述与保证,并承诺解决;在对方完成该等先决条件后,我方始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如对方未能解决,我方有权暂不履行,且不构成违约。同时,还应要求对方保证该等问题在后续履约中不再重复出现。


章节分类是宏观层面的逻辑统摄。合同审查的最后一个步骤,应当是对全文条款按照主旨和层次进行分类整理,归入不同的章节,尽可能做到一个条款只表达一项独立的权利义务。条款顺序应遵循先重要、后次要的原则。许多合同之所以出现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约定,根源就在于缺乏这一整理步骤——同一项权利义务在两个甚至多个条款中分别表述,最终在履行中引发争议。


三、次要权利义务与配套条款:不可忽视的细节


如果说主要权利义务决定了一笔交易能不能做,那么次要权利义务和配套条款往往决定了一笔交易做得好不好、顺不顺。这些条款虽然不直接涉及交易的核心利益分配,但一旦出现疏漏,同样会给委托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次要权利义务条款通常包括定义与解释条款中的特定术语界定、交易辅助性安排(如发票开具、收送货地址确认、授权执行人员介绍等)、配套性的管辖和联系方式条款、合同附件中对具体事项的详细说明、以及对合同执行人员的授权与限制(如授权委托书、反商业贿赂条款等)。


此类条款与核心条款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需要根据交易的实际需要灵活判断。审查时要特别注意:如果合同中缺少某一类次要条款,应当先判断法律上是否存在默示条款且该默示条款符合我方需求。如有,则可不必强行添加;如无,则须及时补充。典型的例子是维权费用和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司法实务中如无明确约定,一般视为各自承担,因此如我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就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维权成本。


配套条款则更为边缘化,一般包括首部的鉴于条款和引言条款、一般性定义与解释条款、部分条款无效时的处理方式、不可抗力条款、签署生效条款(合同份数、签字盖章生效等)。多数情况下,配套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对于规范性要求较高的合同或合同模板而言,适当添加此类条款有助于提升文本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审查时,只需与一般范本进行比对,确保不偏离常规、不损害我方实质利益即可。


四、合同审查五原则:立场、思维与策略的统一


以上技术层面的讨论,最终都要回归到审查者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在多年实务中,逐步形成了五条基本审查原则,贯穿每一份合同的修改与定稿。


原则一:立场坚定。合同双方在法律形式上地位平等,但具体到每一份合同,双方的话语权和谈判地位往往存在显著差异。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置和修改,必须充分考虑这种地位差异,否则修改方案可能因对方拒绝接受而沦为纸上谈兵——一份无法签署的合同,与废纸无异。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律师的委托人是且只能是合同的某一方,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而非追求抽象的公平。对合同条款的每一处改动,都应当从委托人的利益立场出发进行判断。


原则二:全面思考。审查合同时,不能只看到正常履行情况下的状态,更值得投入精力的是推演各种负面可能性——对方违约怎么办?我方违约怎么办?第三方干扰怎么办?外部环境变化怎么办?不仅要站在我方的角度看问题,还要站在对方的角度、站在裁判者的角度、站在合同执行人员的角度去审视每一个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裁判性。全面思考的本质,是要求审查者具备多角色代入和多情景模拟的能力。


原则三:风险提示。律师审查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委托人实现商业目的保驾护航,而非为规避风险而否定交易本身。必须与委托人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零风险的商业活动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过度追求风险规避只会使交易无法达成。律师的职责在于将可以预见的风险全面、清晰、不带修饰地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做出是否推进交易的商业决策。风险揭示是我们的本分,而风险承受与否是委托人的权利。


原则四:抓大放小。专业精神要求我们对合同审查精益求精,但也要承认一个现实:合同在双方反复磋商的过程中,部分条款可能因利益平衡的需要而刻意保持一定的模糊度。这并非审查工作的失败,恰恰是商业谈判达成妥协的正常结果。对于核心的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坚守底线、据理力争;而对于配套性条款和次要性安排,在不影响合作大局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处理、适当让步。一份“可以接受的不完美合同”,往往比一份“完美但签不下来的合同”更有价值。


原则五:利益优先。商业活动的逻辑起点是利益而非法律。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必须优先理解交易各方之间的利益格局,使法律意见贴合经济生活的实际。在斟酌某一法律条款时,首先要评估的是该条款对委托人带来的成本是多少、能够带来的收益有多少——如果成本无法被收益覆盖,该条款在经济上就缺乏可行性,从而也失去了被严格执行的现实基础。法律条款的生命力,终究在于它能够服务于真实的商业需求。


合同审查之道

技术是基础 思维是核心

原则是灵魂

三者兼具

方能在千变万化的合同文本中

守住立场、识别风险

促成交易、实现价值

愿与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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