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在员工入职时要求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将社保费用以现金补贴发放,以为一纸书面承诺就能免除参保义务。北京高院审结的朱某平与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裁判规则:放弃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员工以此为由离职,企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天结合典型案例,为企业与劳动者厘清社保用工法律红线。 一、案情回顾:签字放弃社保,离职维权获法院支持 2022 年 7 月,朱某平入职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签署书面《声明》,约定朱某平自愿放弃参保,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保,对应保费以补助形式随工资发放。在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朱某平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入职仅一个月,朱某平便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仅支持工资诉求,驳回经济补偿请求。朱某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同样驳回经济补偿诉求。 案件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审改判保安公司向朱某平支付经济补偿 2409.63 元;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北京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终确认劳动者维权诉求合法有据。 二、法院核心裁判逻辑:放弃社保协议自始无效 本案核心争议:劳动者亲笔签署放弃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是否可免除参保义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从两层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1. 缴纳社保是双向法定强制义务,不可协商免除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社保制度关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基础保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劳资双方通过私下约定、单方承诺变通规避。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折现社保,签署书面声明,该合意本质是免除企业法定责任、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应直接认定无效。 2. 签署放弃声明不阻碍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中部分企业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属于自身过错,事后再索要补偿违背诚信原则。但法院指出,劳资双方议价地位天然不对等,很多劳动者签署放弃声明,只是为获得工作岗位的无奈选择,并非真实完整自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劳动者即享有单方解除权,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与是否签署放弃社保文件无关。 三、企业私发社保补贴,潜藏三重致命用工风险 结合本案与现行司法解释,企业采取 “现金补贴替代社保” 模式,将持续承担多重法律损失: 劳动争议赔偿风险 员工随时可提出离职,仲裁、法院普遍支持经济补偿金;若发生工伤、重大疾病,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待遇,全部由企业全额承担。 行政稽查补缴风险 社保经办部门、劳动监察可随时稽查,责令企业补缴全部欠缴社保,同时加收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企业此前发放的社保补贴,即便事后可起诉追回,实操中回款难度极大。 行政处罚风险 长期拒不参保,社保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欠缴数额数倍罚款,给企业信用、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四、律师实务建议 面向企业 HR、经营者 1. 坚决杜绝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协议,入职流程统一依法办理社保增员,不得用现金补贴替代参保; 2. 若员工主动提出不缴社保,应当明确告知法律后果,留存沟通记录,坚持合规参保底线; 3. 定期梳理用工社保台账,及时完成人员增减员,避免长期欠缴形成巨额滞纳金与赔偿。 面向劳动者 1. 切勿为短期多拿现金放弃社保,断缴会影响医保报销、养老金领取、工伤保障、落户、购房资格等长期权益; 2. 若单位要求签署放弃社保文件,可明确拒绝;已签署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可随时要求单位补缴; 3. 单位持续不参保,可书面通知公司因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放弃声明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同时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结语 一纸放弃社保声明,从来不是企业的 “免责护身符”。社保合规是用工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短期省下的社保成本,终将以经济补偿、工伤赔偿、滞纳金、罚款的形式加倍付出。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当认清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参保,才能真正规避用工纠纷,守住自身长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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